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財產(如汽、機車等),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10月至108 年9 月間之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 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6 年10月至108 年9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相關單據(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服務費收據、統一發 票、工會保費收據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聲請人現係獨 自居住或與他人同住、若有與他人同住,則如何分擔共同生 活開銷。
六、請就聲請人之母有受扶養之必要、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扶 養費之分擔方式提出說明,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 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