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蘇莠宜
相 對 人 SUGANOB. JANETTE REDUBLA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7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86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 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 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 元,有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是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75元【計算式:8,700× 1/4=2,175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