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552號聲 請 人 張啟元 張宏献之胎兒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宏献 陳鈺雯 聲 請 人 張宏献 陳翰毅 陳彥均 陳禹喬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瀅緹 陳意允 聲 請 人 張瀅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張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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