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790號
TYDV,108,司繼,1790,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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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90號
聲 明 人 詹倢宇 

法定代理人 詹鈞翔 
      吳枋錡 
聲 明 人 江昀蓁 
      江梓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家慶 
      吳枋紓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吳謝碧桃(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吳謝碧桃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死亡,聲明人詹倢宇江昀蓁江梓菱為被繼承人之 曾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 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 年6 月24日死亡,聲明人詹倢宇江昀蓁江梓菱為被繼承人曾孫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 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及代位繼承人, 而代位繼承人吳玠廷吳享諺吳枋紓吳枋錡已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 者尚有被繼承人子女吳金聰吳錦益,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從而 ,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尚未拋棄繼 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詹倢宇江昀蓁江梓菱為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在合 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



規定及說明,聲明人詹倢宇江昀蓁江梓菱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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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