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139號
TYDV,108,司票,9139,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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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39號
聲 請 人 林宇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能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別
  表明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
  (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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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