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024號
TYDV,108,司票,902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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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02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林岳亮劉東曄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
  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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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