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02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林岳亮、劉東曄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
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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