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02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林岳亮、劉旭岩(原
名:劉東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更正為正確票面面額,併表明明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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