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849號
TYDV,108,司票,8849,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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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49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IMMA GITT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述的系爭本票發票日期及利
  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系爭本票的到期日為108 年8
  月20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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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