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49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IMMA GITTI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內所述的系爭本票發票日期及利
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附本票,系爭本票的到期日為108 年8
月20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