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91號
TYDV,108,司拍,491,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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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非訟代理人 許文達 
相 對 人 丁峰全 
相 對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蕭秀慧 
相 對 人 沈曉薇 

相 對 人 沈桀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俊賢蕭秀慧沈曉薇、沈桀 廷及第三人魏秀美及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7,550,000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魏秀美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因夫妻贈與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丁峰全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吳俊賢蕭秀慧沈曉薇沈桀廷及第三人魏秀美對聲請人負債10,72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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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