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富榿
非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世昌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 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