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38號
TYDV,108,司催,43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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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 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 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 ,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 項、第144 條規定至明。因之,指 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 而持有票據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793 號裁定 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票號GK0589899 、GK0589944 、GK0589980 、 號支票(發票日分別為:108 年9 月5 日、108 年9 月20日 、108 年10月5 日、票據金額分別為:新臺幣390,741 元、 156,030 元、610,365 元、發票人: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寬博、受款人: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 示催告,經聲請人表示未收到支票。聲請人既未持有上開支 票,則非該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自無從依首揭規定就該支票 主張權利。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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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