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147號
TYDV,108,司促,29147,20191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鍾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