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債 權 人 蔡禹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亞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有無加速條款(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清 償期、本票到期日皆尚未屆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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