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債 權 人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
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
款單、發票等)。
三、請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為正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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