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793號
TYDV,108,司促,28793,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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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債 權 人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
    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
    款單、發票等)。
  三、請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即債權人為正確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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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