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714號
TYDV,108,司促,2871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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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
債 權 人 陳張寶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摘、楊衫、李漢、謝五美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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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