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600號
TYDV,108,司促,2860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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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00號
債 權 人 蔡政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中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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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