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30號債 權 人 總旺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張雲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債務人究為廣富國際有限公司、張雲翔?或僅對 廣富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若係對廣富國際有限公司 、張雲翔請求,則請提出對張雲翔請求之依據,併釋明 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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