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幼亘
債 務 人 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
債 務 人 葉雲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捌
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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