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173號
TYDV,108,司促,2817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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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曾氏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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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