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027號
TYDV,108,司促,28027,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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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27號
債 權 人 陳英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董繼庭王金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董繼庭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 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 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金霖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王金霖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內政部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 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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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