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86號
債 權 人 陳汪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請
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