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986號
TYDV,108,司促,27986,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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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86號
債 權 人 陳汪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柯兩、李四兩、蔡明發、陳樹請
    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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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