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866號
TYDV,108,司促,27866,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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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66號
債 權 人 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馨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晟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 四) 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 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末按,限制行為能力 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 第第77條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尚有應付 之學費尚未清償完畢,惟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之學費分期 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訂約時債務人年 齡僅為18歲(債務人為86年5 月31日生),故於系爭契約行 為成立時債務人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債權人所提學費 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 又本件聲請債權人未能提出系爭契約未經合法代理人允許之 釋明文件,是揆諸前揭規定,系爭契約應尚未生效,債權人 之聲請自非有據,本件聲請於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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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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