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96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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