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709號
TYDV,108,司促,27709,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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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0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春美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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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