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72號
債 權 人 鍾根輝即弘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補正債權人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四、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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