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70號債 權 人 蔡吉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滿圓食品有限公司、曾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的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 附之退票理由單,利息起算日期應為所載退票日之後,即10 8 年9 月3 日之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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