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570號
TYDV,108,司促,27570,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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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70號
債 權 人 蔡吉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滿圓食品有限公司曾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的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查台端所
  附之退票理由單,利息起算日期應為所載退票日之後,即10
  8 年9 月3 日之後)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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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圓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