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8號
債 權 人 蕭泰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春玉、王唯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唯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
對王唯成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蕭寶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蕭寶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