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
債 權 人 許宏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ZC0000000 、ZC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
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票號TH481983、TH481984號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
上開本票提示日,或釋明已屆清償期已屆清償,或已依
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