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354號
TYDV,108,司促,27354,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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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54號
債 權 人 許宏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安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ZC0000000 、ZC0000000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
    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票號TH481983、TH481984號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
    上開本票提示日,或釋明已屆清償期已屆清償,或已依
    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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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