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277號
TYDV,108,司促,27277,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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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2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鍾沛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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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