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30號
TYDV,108,司促,26930,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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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非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恩羽蔡玄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周恩羽蔡玄怡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土城區及臺北市信義區,有內 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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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