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24號
TYDV,108,司促,26924,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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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
債 權 人 國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大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
  單據買受人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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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