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倍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倍好有限公 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林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另債務人陳哲勤之住所地也在新北 市林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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