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玉蘭(即朱益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益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
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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