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08號
TYDV,108,司促,26508,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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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同(之繼承人)、蘇流(之繼承人)、賴
水東(之繼承人)、張水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之人數併依每人新台幣500
  元之標準繳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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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