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97號
TYDV,108,司促,26497,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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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債 權 人 賢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債務人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於「桃園」之送達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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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晟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賢鳴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