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55號
TYDV,108,司促,26455,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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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55號
債 權 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亦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狀上的聲請人大小章( 公司章及法
定代理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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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