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451號
TYDV,108,司促,26451,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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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債 權 人 林阿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俊華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陳俊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陳俊華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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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