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債 權 人 林阿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俊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債務人陳俊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二、提出債務人陳俊華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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