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簡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參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貳拾壹
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
壹仟貳佰元;並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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