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68號
TYDV,108,司促,26268,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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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68號
債 權 人 麗寶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偉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承峰環保工程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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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