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055號
TYDV,108,司促,26055,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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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55號
債 權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銳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依票
  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
  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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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