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債 權 人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允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明縣即卡貝斯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卡貝斯洋行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朱明縣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