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497號
TYDV,108,司促,25497,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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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尚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振華郭得利郭庭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梁振華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
  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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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