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尚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振華、郭得利、郭庭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梁振華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
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
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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