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656號
TYDV,108,司促,23656,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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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
債 權 人 湯欽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武昌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陳 武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請改列被繼承人陳武昌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始為適格,並表明債務人之送達地址、請向家事法庭查詢 被繼承人陳武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 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8 年 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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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