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414號
TYDV,108,司促,23414,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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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14號
債 權 人 廣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圖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鄭圖 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 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 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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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