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318號
TYDV,108,司促,21318,2019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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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18號
債 權 人 吳嘉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益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正確請求金額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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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