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42號
債 權 人 太子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祺明
非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靜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楊靜 芬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 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