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永宜
楊世偉
周妤芳
陳文盛
黃郁慈
黃秀樺
戴易宸
連柄順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 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再按非訟事 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 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 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 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法第7 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復以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就管轄法院,勞資爭 議處理法並無規定,惟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而應適用非 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另非訟事件法就上開事件之管轄法院除 於第一章總則第一節事件管轄之一般規定外,更未有何特別 規定,是以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7 條規定,由關係人住所 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永宜、楊世偉、周妤芳、陳文盛、黃郁 慈、黃秀樺、戴易宸、連柄順之住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
、台東縣長濱鄉、新北市板橋區、雲林縣虎尾鎮、台北市內 湖區、台中市太平區、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土城區、新北 市板橋區,相對人則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業據聲請人載明於 聲請狀,並有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勞資爭議調解確認後債權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聲請 人等之薪轉帳戶及相對人未發放薪資明細等在卷可稽,均非 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以相對人之所在地(營業所)定 其管轄,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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