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來旺
陳惠忠
李承翰
陳玲玲
鄭櫂頡
林鈺祺
陳彥安
蕭志清
張緯綸
陳語煊
胡尚峯
王植賢
張嘉甫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前開所稱「該管法院」究所何指,勞資爭議處理法並 無明文規定。惟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後,當事人之一 方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於他方不履行私法 上之給付義務而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者,其性質係屬非訟 事件,則前述「該管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定之。次按非 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 ,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 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 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 條、第7
條及第10條定有明文。查非訟事件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本 件聲請裁定事件之管轄均未為明文規定,揆諸上開法文,自 應依本件聲請裁定事件之性質定之。查本件聲請人等之住所 地皆為桃園市各區,皆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應認本院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再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 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 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 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 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 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 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 同意於108 年11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 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預告工資部分強制執行 等語。
四、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1月4 日桃園市人力資 源管理協會調解紀錄1 份、勞資爭議調解確認後債權勞工名 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聲請人等原薪資帳戶受款記錄影本、 、聲請人等離職證明書、聲請人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 料、相對人未發放薪資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20頁、22 至42頁、43至56頁、57至70頁、118 至127 頁、128 至135 頁、136 至142 頁、143 至155 頁、161 至163 頁、172 至 179 頁、196 至198 頁、199 至207 頁),又本件調解方案 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上開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依調解結果業經屆期,相對人仍未履行,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主張請求金額總計188 萬4, 867 元及自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然依調解筆錄所示並未約定加計利息,故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以上1,00 0 萬元以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 ,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
│ │ │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 │
│編號│ 姓名 ├─────┬─────┬──────┬────┤
│ │ │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合計 │
├──┼────┼─────┼─────┼──────┼────┤
│ 1 │林來旺 │45,000 │20,000 │34,209 │79,209 │
├──┼────┼─────┼─────┼──────┼────┤
│ 2 │陳惠忠 │334,687 │0 │118,417 │453,104 │
├──┼────┼─────┼─────┼──────┼────┤
│ 3 │李承翰 │153,562 │0 │40,348 │193,910 │
├──┼────┼─────┼─────┼──────┼────┤
│ 4 │陳玲玲 │45,067 │17,333 │22,534 │84,934 │
├──┼────┼─────┼─────┼──────┼────┤
│ 5 │鄭櫂頡 │109,999 │0 │36,514 │146,513 │
├──┼────┼─────┼─────┼──────┼────┤
│ 6 │林鈺祺 │67,955 │0 │6,198 │74,153 │
├──┼────┼─────┼─────┼──────┼────┤
│ 7 │陳彥安 │97,500 │0 │6,771 │104,271 │
├──┼────┼─────┼─────┼──────┼────┤
│ 8 │蕭志清 │36,734 │12,667 │1,953 │51,354 │
├──┼────┼─────┼─────┼──────┼────┤
│ 9 │張緯綸 │111,827 │36,667 │67,375 │215,869 │
├──┼────┼─────┼─────┼──────┼────┤
│ 10 │陳語煊 │52,000 │0 │11,625 │73,625 │
├──┼────┼─────┼─────┼──────┼────┤
│ 11 │胡尚峯 │40,834 │11,667 │2,091 │54,592 │
├──┼────┼─────┼─────┼──────┼────┤
│ 12 │王植賢 │72,500 │0 │0 │72,500 │
├──┼────┼─────┼─────┼──────┼────┤
│ 13 │張嘉甫 │113,333 │66,667 │67,500 │280,833 │
├──┴────┴─────┴─────┴──────┴────┤
│合計 1,884,8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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