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語煊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等新臺幣(下同)73,625元。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 於108 年11月4 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73,625元及自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 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相對人願支付聲請人共計73,625元, 並同意於108 年11月5 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 存摺影本,顯示該帳戶自108 年11月4 日調解成立之日起至 108 年11月7 日止未有相對人或上開金額之款項存入,堪認 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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