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2號
TYDV,108,再易,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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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素清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3日107 年度再易字第7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附件。
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07 條,於對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次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 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 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 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 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對本院107 年7 月23日107 年度再易字第7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觀諸聲請人之聲請 意旨,均係指摘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1043號及106 年度簡 上第287 號確定判決如何違法,全然未具體表明對原確定裁 定有何再審理由,是依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定,應認 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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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